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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讯(记者方历妹 通讯员胡鋆)公司的组织职工参与单位一会计学父亲的葬礼,却不料在返程中车祸遭遇车祸,公司副总张女士意外致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等,且被检验为一级残疾。张女士的伤势能确认为工伤吗?昨日,记者从江夏法院得知,法院保持江夏区人社局做出《确认工伤决定书》,确认张女士为工伤。
据报,这是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武汉法院限于该《规定》开审的首例工商行政证实案件。去年6月23日,兼任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武汉建安”)副总经理的张女士,根据公司老总的决定,的组织职工参与公司会计学毛某父亲的葬礼。
可在返程时,张女士搭乘公司项目经理刘某的私家车,路经纸贺公路收成路段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张女士伤势被送到医院。之后,江夏警方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胜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不负责任。而张女士意外被临床为脊髓受损,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
经检验,张女士为一级残疾。祸从天降,40多岁就无法长时间行驶,这让张女士几乎无法拒绝接受。因与公司协商不成,今年4月,张女士向江夏区人社局明确提出工伤确认申请人。
两个月后,江夏区人社局做出《确认工伤决定书》,确认张女士所受伤害归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确认为工伤。回应,武汉建安对该《确认工伤决定书》上告,于今年8月29日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拒绝江夏区人社局撤消该工伤确认。
昨日,法院审理指出,张女士与武汉建安自2008年就创建劳动合同关系,兼任公司副总经理。其的组织并参与员工亲属葬礼,是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之一,是合理遵守工作职责,返程时沿纸贺公路回到,亦科合理路线,皆具备“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组织或者不受用人单位指派参与其他单位的组织的活动受到损害的”,故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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